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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现孙女非亲生 房产赠与合同可撤销?

发布时间: 2017-11-09 14:13:48

来源: 佛山新闻网

分类: 国内动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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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房产赠予可以撤销吗?这个问题,很多朋友关注,最近就发生一件关于房产赠予的案例,让我们一起来看看!

佛山新闻报道:发现孙女非亲生,佛山的陈女士将前儿媳告上法庭,撤销她与前儿媳签订的《房屋赠与合同》。11月6日,记者从禅城法院获悉,该院近日一审判决支持陈女士的诉求,撤销了双方签订的这份房屋赠与合同。

案情:赠了房产发现孙女非亲生

据了解,陈女士的儿子王某,和被告李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。婚后,李某先后生育了女儿小琳(化名)和儿子王乙(化名)。对此,陈女士对李某为王家生育了两个小孩十分满意,打算奖励李某房产。

之后,陈女士与李某及第三人签订《房屋赠与合同》,将自己在禅城区的一套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,无偿赠与李某所有,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。

然而,到了2016年1月,王某与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。2017年1月,经过亲子鉴定,排除了小琳与王某存在亲生血缘关系。对此,陈女士十分气愤,遂于2017年5月23日到禅城法院提起诉讼。

老太太:赠与房屋应收回

陈女士表示,当初自己将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无偿赠与李某,初衷就是为了奖励李某为王家生育了两个小孩。然而,经司法鉴定确认小琳与王某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,房屋赠与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。

陈女士还称,自从知道小琳非自己的亲生孙女这一事实后,她本人在感情上大受打击,身体状况也受到影响。现年事已高,已没有劳动能力,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,目前主要依靠房屋出租的租金维持日常基本生活和医疗费用开支。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经过公证的《房屋赠与合同》。

前儿媳:并不知女儿非前夫亲生

对此,李某表示,陈女士当初将房屋赠与她时,是不负有义务的,且经过了公证,依法不得撤销。同时,陈女士与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各自就应该对自己作出的民事行为负责,她本人并不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行为。

李某还表示,她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并没有出轨行为,她是在结婚之前怀上身孕,当时对女儿非王某亲生并不知情,对这件事情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。此外,陈女士的经济状况自赠与行为作出至今,并没有显著变化,且其并不会因为赠与行为导致生活艰难。

判决:撤销房屋赠与合同

禅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陈女士是在李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涉案房产赠与李某,故陈女士称其为奖励李某,将房屋赠与李某符合社会情理。

法院指出,在李某与王某离婚后,小琳依然是维系陈女士和李某亲情关系的纽带。在陈女士得知小琳并非其亲生孙女后,其当初赠与李某房产的初衷产生动摇亦符合社会情理。因此,法院认定李某具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情形。据此,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,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《房屋赠与合同》。

责任编辑: wuyangli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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